胆子太大!嵊州这人干这事被行拘,并处罚款…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日17时许,王某某在嵊州市石璜镇XX村殴打俞某某。王某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嵊州市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
有什么事情解决不了的,要打人 估计打得也不算严重 一个馒头过去就要五千块钱啊 五百不算多 损人不利己的事情要少做,毕竟打人还要赔钱 这么冲动 好的知道了 白天打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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