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嵊州正在排查整治,又有5人因这事被处罚
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等突出问题,连日来,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持续加大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力度,重点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问题进行排查整治。现就嵊州市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等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典型案例一:
违法对象:潘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潘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融信观河盛世府的疏散通道实施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潘某某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五十元整的处罚。
典型案例二:
违法对象:倪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倪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杨港路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倪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五十元整的处罚 。
典型案例三:
违法对象:王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经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甘霖镇某厂区内实施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安全。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四:
违法对象:相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经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相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崇仁镇某厂区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相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五:
违法对象:龚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经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龚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崇仁镇某厂区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龚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爱嵊州
原标题:嵊州曝光第十三批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典型案例
现在查的很严啊 还是挺多的 都停在过道的 图自己方便 这下被罚了 还是要严管的 有时候路都走不来 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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