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洗,不消毒!嵊州这家足浴店被公开处罚
绍兴嵊州市悦*足浴店案件名称:嵊州市悦*足浴店(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嵊卫公罚〔2024]16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嵊州市悦*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
执法部门: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11
主要违法事实:
嵊州市悦*足浴店供顾客使用的垫巾未保洁,且数量在5件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2月11日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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