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敛一生 发表于 2025-1-24 10:01:07

嵊州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21日,被处罚人嵊州市甘霖镇雪钗百杂商店在嵊州市甘霖镇嵊长路南10号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家用燃气灶具(生产日期:2023年8月2日)1台;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280元;罚没款共计31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人间富贵花 发表于 2025-1-24 10:42:22

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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