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嵊州某水产店被罚款,这类“问题产品”要警惕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从杭州新农都(由于未保留进货记录,具体来源、数量、价格已无法确定)购入上述批次鳝鱼,并将其置于店内销售,2024年11月18日嵊州市江滨市场求某某以40元/斤的单价购入上述鳝鱼7.2斤,江滨市场周某某以40元/斤的单价购入上述鳝鱼8斤,嵊州市汪某某水产经营部以40元/斤的单价购入上述鳝鱼10斤,其余部分鳝鱼的销售情况无法确定。截至2025年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鳝鱼已全部售出,由于缺少销售记录,故当事人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的柿鳝鱼的货值与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15平方米。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鳝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能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
都是这啊 一般都一查一个准,不查么照样卖 还有什么能吃啊 罚的太清了 还好不怎么买的 随便吧,反正照样吃 好贵啊 这种 妈的,我爹经常买来吃的 多查查 {:70_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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