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街深巷 发表于 2025-6-8 14:03:08

拘留14天!事发嵊州某停车区,张某竟做出这事…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13日1时许,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嵊州市剡湖街道XX店北侧停车区盗窃财物。张某某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嵊州市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

曾是少年 发表于 2025-6-8 15:28:19

可以的

北港有清风 发表于 2025-6-9 10:05:02

去开车门了?

大脸猫花花 发表于 2025-6-9 10:06:50

真倒灶

又酷又可爱 发表于 2025-6-9 10:07:21

偷了多少?

牛奶不加糖 发表于 2025-6-9 10:09:02

从重处罚是为啥?

月亮它弯了 发表于 2025-6-9 10:09:32

是谁家车门没关好?

萌萌的刚好 发表于 2025-6-9 10: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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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味的初夏 发表于 2025-6-9 10:10:58

知道了

旧事重提 发表于 2025-6-9 10:11:13

啧啧啧

鹿鹿的小狞 发表于 2025-6-9 10:11:28

当场被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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