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16日上午10时许,俞某某在嵊州市石璜镇XX村故意伤害他人。经查,俞某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 ...
沉敛一生 发表于 2025-05-29 16:17 冲动是魔鬼啊
慢热 发表于 2025-05-29 16:18 太冲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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