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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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5-5-21 11:18:2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绍兴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29日,我局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未戴口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未戴口置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3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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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5-21 15:03: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绍兴
好的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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