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6日上午10时许,俞某某在嵊州市石璜镇XX村故意伤害他人。经查,俞某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俞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嵊州市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