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7月7日凌晨,唐某在嵊州市三江街道XX村盗窃财物。唐某具有从重处罚和减轻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拘留送嵊州市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7月13日15时许,黄某某在嵊州市剡湖街道XX工地盗窃财物。黄某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黄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拘留送嵊州市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嵊州2人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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