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事发嵊州三江街道某店,有人被送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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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7 10:18: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绍兴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19日19时至9月20日凌晨1时许,温某在嵊州市三江街道XX店殴打他人。温某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温某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嵊州市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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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12-17 10:23:2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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