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行政处罚

[复制链接]
查看: 4936|回复: 1

51

主题

50

帖子

152

积分

江南小学一年级

Rank: 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1-24 10:01: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绍兴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21日,被处罚人嵊州市甘霖镇雪钗百杂商店在嵊州市甘霖镇嵊长路南10号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家用燃气灶具(生产日期:2023年8月2日)1台;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280元;罚没款共计31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6

主题

136

帖子

168

积分

江南小学一年级

Rank: 4

沙发
发表于 2025-1-24 10:42: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绍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 关注微信 手机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