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5日20时50分许,周某在嵊州市长乐镇XX路边故意伤害陈某。周某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5日20时50分许,张某在嵊州市长乐镇XX路边故意伤害陈某。张某的行为属情节较轻。张某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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