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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肉类制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日落红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使用的2瓶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日落红色;
2、罚款65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2024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西街364号的嵊州市宜味小吃店进行检查,现场在厨房外货架上发现两瓶用于腌制叉烧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日落红色(净含量/规格:300g)(其中一瓶已开封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经营的熟叉烧、生叉烧进行抽样送检,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熟叉烧及生叉烧的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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