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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16日,被处罚人嵊州市金穗粮油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上高工业区生产销售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早籼米(东阳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罚款51000.00元。(二)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综上(一)(二)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3.罚款51000元。罚没款合计52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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