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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5日0时许,陈某某伙同金某某在嵊州市崇仁镇XX村溪边故意伤害裘某某。陈某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嵊州市拘留所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5日0时许,金某某伙同陈某某在嵊州市崇仁镇XX村溪边故意伤害裘某某。金某某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金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八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嵊州市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原标题: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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