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公布6个著作权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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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3 13:4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绍兴
为深入推进著作权行政保护工作,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近年来,绍兴市著作权监管部门聚焦重点领域,致力保护创新创造,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在第25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绍兴市新闻出版局联合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布2024年度办理的部分著作权行政执法领域典型案例,引导广大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同时,欢迎通过12345电话对侵权盗版行为进行举报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越城区某公司侵犯“奥特曼”卡通形象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越城某文化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31日通过微信视频号店铺多个网店对外销售侵权盗版“奥特曼”儿童玩具、口罩,破坏了知识产权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2024年4月,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21.92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保护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典型案件,“奥特曼”经典卡通形象为社会公众熟知,具有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著名IP通常具有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特别是儿童玩具市场品类日益丰富,部分商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利用IP知名度低价销售侵权产品,容易出现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问题,不仅危害市场秩序,也对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和消费权益造成损害。本案具有警示教育作用,保障合法经营者利益,为产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案例2:柯桥区某桌游店侵犯剧本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接群众举报,绍兴市柯桥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柯桥某桌游店开展检查,发现该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名为《须臾》的剧本开展表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2024年11月,绍兴市柯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其作出警告,并没收了剧本。

【典型意义】近年来,以“剧本杀”“密室逃脱”为代表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快速发展,在丰富文化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良内容及安全隐患。本案的办理,对剧本娱乐经营者规范经营起到警示作用。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要做到严格内容管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等。

案例3:上虞区某伞业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根据线索,经调查发现,绍兴市上虞区某伞业有限公司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在生产销售印有投诉人享有著作权的“樱花猫咪”图案的雨伞,其行为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9月,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权雨伞41把;3.没收侵权伞布3卷;4.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典型意义】该案为伞布图案著作权侵权案,具有涉案环节多、涉案人员复杂的特点。该案的办理一方面对此类型案件的办理有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对伞业以及印染等领域的图案著作权侵权行为起到以案释法的警示作用。

案例4:诸暨市某KTV音乐著作权重复侵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向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诸暨某娱乐有限公司侵犯其管理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及有关权利。诸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核查后发现,该公司无法出示侵权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或其他授权文件,且在2023年11月被人民法院判令删除111首相关侵权音乐作品后仍继续使用其中部分作品,持续侵犯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放映权,同时也损害公共利益,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要求该公司删除侵权歌曲,并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府院协同、打击重复侵权、共同维护著作权保护秩序的典型案件。一是执法闭环,通过“法院判决+行政查处”,根治“判后继续侵权”顽疾;二是重拳打击,将重复侵权等违法行为纳入侵犯公共利益范畴,增强执法权限与力度;三是强化宣传,警示文娱行业“用著作权先授权”,推动著作权合规常态化。

案例5:嵊州市某电子商务店售卖侵权电子书籍案

【案情简介】嵊州某电子商务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淘宝上开设店铺售卖他人提供(电子书库)或自行查找的电子书籍,其中包含《皮皮鲁和流星暴雨》《皮皮鲁和魔鬼号列车》等大量少儿出版物,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2024年3月,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109元;3.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平台侵权盗版案例,该案件涉及的电子书库内有上千万册电子书籍,其中涉及大量少儿出版物,本案的查处体现了执法部门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决心,有助于维护网络市场著作权秩序,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

案例6:新昌县某个体工商户侵犯教科书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绍兴新昌某个体工商户在未经人民教育出版社许可的情况下,售卖名为“教科书盲袋”的商品,该商品的外包装的文字、图案、版面布局、线条、色彩等元素和人教版小学教科书封面装帧高度相似,侵犯了人教版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著作权人权利,损害了公共利益。2024年12月,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其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违法行为用“教科书”作为“噱头”,聚焦中小学生这一未成年人客户群体,销售侵权且缺乏质量保证的商品,易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影响。此案对如何清理中小学校园周边市场上的侵权盗版商品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来源:越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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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4-23 13:49: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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