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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4月6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袁某某在嵊州市鹿山街道新市大桥下的水域实施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其行为破坏了渔 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执法队员制止了当事人行为,并告知他至鹿山中队进行处理。袁某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已自行履行生态补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并参考《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版),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温馨提示
江河湖海是我们宝贵的自然资源,孕育了丰富的水生生命。然而,电鱼这种非法捕捞方式,正如同“水下炸弹”,对我们的家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是绝对错误、违法且破坏性极强的行为,理由如下:
1.极度破坏生态,灭绝性捕捞:
电流会无差别地杀死或击晕水体中几乎所有生物,包括目标鱼类、鱼苗、幼鱼、其他水生生物(如虾、蟹、贝类、水生昆虫)甚至浮游生物和微生物。
被电击但未死亡的鱼,其性腺发育会受损,失去繁殖能力,导致鱼类资源无法自然恢复。严重破坏水域食物链和生态平衡,造成“死水”或“荒漠化”。
2.违反法律法规: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电鱼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从事电鱼活动将面临严厉处罚,包括没收渔具和渔获物、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捕捞许可证,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拘役或有期徒刑)。
3.安全隐患巨大:
电鱼设备(尤其是非法改装的)电压往往极高,操作者自身极易触电身亡,此类悲剧时有发生。也可能危及同在附近水域活动或玩耍的无辜人员(如游泳者、其他渔民)的生命安全。
4.损害渔业资源可持续性:
电鱼是典型的“竭泽而渔”,只顾眼前利益,完全不顾长远发展和后代资源,是导致渔业资源枯竭、渔民无鱼可捕的罪魁祸首之一。
来源:爱嵊州
原标题:以案释法: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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